评论丨对“开除连休37天事假员工”说不,释放了法律温度

评论丨对“开除连休37天事假员工”说不,释放了法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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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员工在请病假、产假、婚假等之外请事假,用于处理个人和家庭的急事难事,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应有之义,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福利

员工请事假多,能不能开除?法院用判决给出了响亮的回答。据报道,两个月内连休37天,某公司员工李兴还想继续休假照顾家人时,其所在公司不同意他继续休假的请求。而李兴因照料病人实在走不开,在公司未批准休假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此后,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

李兴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其给付赔偿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应支付李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679.04元。

站在公司的角度,作出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考虑: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员工就请了一个多月的事假,这期间基本上没有给公司做什么贡献,公司也不是慈善机构,不能花费成本白白“养人”。再说了,明明公司有关负责人已表示,不同意再批假了,该员工还拒不到岗上班。公司以员工存在过失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似乎符合劳动法规,也就不需要再支付“裁员”经济补偿了。

可问题是,员工请这么长的事假,并非自身之“过”。翻看报道,李兴之所以多次请事假,是遇到了极大的“家庭困难”。“母亲因精神出现问题住院”“父亲身体不好”“妻子预产期延后”“长子查出肾积水需要做手术,做完手术后间断发烧,诊断为感染,又去医院”“女儿出生第二天诊断溶血性黄疸,转院治疗一周多”,这么多“家务事”攒到一块,对谁来说都很闹心,确实需要较长时间来处理。公司不能自以为是,认为之前给员工批了一点事假,就是“仁至义尽”。

严格地说,在现行劳动法规中,并没有关于请事假的详细规定。但是,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允许员工在请病假、产假、婚假等之外请事假,用于处理个人和家庭的急事难事,是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应有之义,也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福利。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赔偿,遵循了劳动立法的精神,也释放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强烈讯号。

公司和员工之间,不应是冷冰冰的雇佣关系。员工不是只知道工作的机器人,他们还有家人,有让人焦头烂额的家事儿,企业如果连员工请事假的正常需求和正当权利都视而不见,又怎么能凝聚员工、形成合力呢?只有站在员工的立场上,充分尊重和落实法律赋予劳动者的请事假权利,才能激发员工履职尽责的积极性,增强对企业的忠诚度。作为员工,也应学会,如何用法律来维护正当合法的权益。

时代在快速前进,法律要紧紧跟上,更好地兜住劳动者的权利。从长远计,有必要秉承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完善有关劳动法律的细节,具体明确劳动者请事假规范,包括请假规则和事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等,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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