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飞重庆航班因飞机故障延误,乘客起诉航司后获赔4693元

罗马飞重庆航班因飞机故障延误,乘客起诉航司后获赔46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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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极目新闻报道,乘客搭乘飞机从海外回国,因飞机故障导致航班延误,该如何索赔?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相关案例包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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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案情显示,2019年10月1日,胡某拟搭乘海南航空公司名下HU7992号航班从意大利罗马前往中国重庆,后因飞机故障影响,导致航班延误。根据欧盟261号条例的相关规定,胡某下飞机后通过电话方式向海南航空公司提出赔偿600欧元的要求,海南航空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回电话确认将按照当天汇率折合人民币4693元赔偿给胡某。次日,胡某按照海南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交了材料,但海南航空公司并未按约赔付,胡某遂起诉。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国际航空运输出发地和目的地均系《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的,应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优先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根据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公约规则强制适用,当事人不可通过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另一方面,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公约不妨碍承运人拒绝订立任何运输合同、放弃根据本公约能够获得的任何抗辩理由或者制定同本公约不相抵触的条件。”该规定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意思自治。尽管公约以恢复性赔偿为原则,但是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赔偿金额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海南航空公司与胡某协商同意按照欧盟261号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为公约所允许,也符合公约“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宗旨。据此,判决海南航空公司向胡某支付航班延误赔偿金人民币4693元。

最高法表示,本案充分阐述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适用顺序,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原则;明确涉及多项国际条约的,应当根据国际条约中的适用关系条款确定应当适用的国际条约;明确当事人约定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强调对于强制适用的国际条约,不得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排除或者减损条约的适用,对于公约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项,当事人选择以我国没有加入的国际条约确定赔偿责任的,应当予以尊重。本案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层层递进,分析详尽,彰显了我国尊重国际条约,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一贯立场,也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对于正确适用国际条约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 | 极目新闻

编审 | 郑宗敏 曹菁菁(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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