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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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为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所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当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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