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设定,职责、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设定,职责、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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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设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是通过两个方面来确定的

三、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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