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在吴某娟非法行医案中,其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科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
案情显示,吴某娟系福建省晋江市某医院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以来,在明知陈某峰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吴某娟仍将该医院碎石科外包给陈某峰用于对外开展诊疗活动。
2020年7月20日、25日,陈某峰在该医院碎石科两次对王某演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并开具双氯芬酸钠栓、净石灵片、荡石片三种药物给王某演服用。王某演术后出现身体不适,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王某演系在泌尿系基础病变的基础上,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后伴泌尿系急性化脓性感染、消化道大出血致感染、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峰非法行医行为与王某演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至80%。2021年4月15日,吴某娟主动投案。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娟作为涉案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为他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等帮助,致一名患者死亡,系非法行医罪的共犯,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吴某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最高法指出,我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医疗机构违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但部分医疗机构为获取高额利润,不顾法律禁止性规定而违规将内部科室对外出租、承包,极具迷惑性,危害极大,对此应当运用各种法律手段进行全链条打击。吴某娟身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罔顾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在明知陈某峰无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下,仍然允许其承包医院科室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本案的处理也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对诊疗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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