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适用范围、调整对象及与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适用范围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对象
三、本法与信托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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