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数百万私募基金财产,夫妻双双被判职务侵占罪获刑

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截留数百万私募基金财产,夫妻双双被判职务侵占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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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和最高检获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回应,进一步明确司法标准,加强办案指导。

红星新闻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归个人所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案例,涉案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

资金交易员利用职务便利修改真实交易数据

截留602万价差

据“两高”披露,被告人郭某,系上海利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金交易员;被告人王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

利某公司系从事债券市场投资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020年1月至10月,郭某多次利用担任利某公司资金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对利某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所投资债券进行账户间平移调整过程中,伙同其丈夫王某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进行债券撮合交易并从中牟利。其间,王某根据郭某提供的交易信息,通过他人寻找多家做市商及第三方债券投资账户“中某信托”,将利某公司指令郭某通过一位做市商从A账户卖给B账户的债券,拆分为先通过一位做市商低价从A账户卖给中某信托,再通过另一位做市商高价从中某信托卖给B账户,将交易价差截留在中某信托账户;郭某通过瞒报交易环节和做市商信息、修改真实交易数据等方式,向公司隐瞒交易价差。二人使用上述手段完成过券交易26笔,通过中某信托账户截留资金人民币602万余元,除支付代理费190余万元外,其他资金转入郭某、王某个人账户,用于购买股票、汽车、日常消费、个人存款等。

涉案人员因职务侵占罪获刑并处罚金

据介绍,2021年2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郭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2022年1月6日,黄浦分局以郭某、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郭某、王某均辩称通过撮券交易获利系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无侵占利某公司基金财产的主观故意。针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经补充侦查,多位做市商、利某公司均证明正常账户平移交易均是通过一位做市商在账户间直接交易,除手续费外,私募基金无其他支出;利某公司是按正常流程下达的直接平移交易指令;中介人员证明王某为避免被中间商发现虚设交易环节,有意要求分别选择两个中间商完成交易;电脑原始记录和上报公司报表证明,郭某篡改了真实交易数据;银行资金转账记录证明涉案资金均被郭某、王某个人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上述证据证明,郭某、王某内外勾结,利用郭某交易员的职务便利,在正常交易流程外通过虚增交易环节、低卖高买的方式开展不正当交易,将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2022年1月30日、8月18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郭某、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案件办理期间,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向利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就该公司对日常投资交易内部管理缺失的情况提出加强风控与合规管理的建议,利某公司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2022年6月14日、10月24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某、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利某公司。两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高”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投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占数额以私募基金实际受损失数额计算。为投资人进行股票、债券投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管理人员除约定的管理费用外,不应从中获取任何其他利益,对于使用欺骗、隐瞒等方式与私募基金开展不正当交易,将本应归属于私募基金的利益输送至个人的,其实质是截留私募基金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王某利用郭某担任私募基金债券交易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实际控制“中某信托”账户与私募基金进行人为增加的对手方交易,低卖高买截留本属于私募基金的利润归个人所有,系侵占私募基金管理人代为管理的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私募基金在服务理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私募基金行业良莠不齐、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也客观存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私募基金案件时,应及时通过制发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助把脉分析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行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经营,通过源头治理预防犯罪、防范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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