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政策解读对外发布。政策解读提到,缴存人或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取,包括在广州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其他城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此外,政策解读还提到,按月还贷的缴存人,在按月还贷期间可以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在按月还贷期间已经提取过一次账户余额的,不能再次提取,但剩余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称,以备案的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应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后,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租金。提取额度计算方式为实际月租金×实际租赁月数。对租赁房屋面积无限制,但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的,超过部分不能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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