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后新增一项地方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

立法法修改后新增一项地方立法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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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立法法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中新增了一项“基层治理”。实施以来,地方立法在“基层治理”事项上有哪些新发展?应当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地方立法?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对此作出阐释。

臧铁伟介绍,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修改的立法法,充分考虑设区的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健全基层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

据初步梳理,修改后的立法法施行以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出台了500多件地方性法规,其中包括文明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社区治理、养犬管理、居家养老、志愿服务等近80件涉及基层治理的地方性法规,取得了积极效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还出台了一些涉及基层治理的政府规章。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臧铁伟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近年来,一些基层治理问题,如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养犬管理、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等,引发社会关注。

臧铁伟表示,此类基层治理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不同地区或者不同人群利益诉求可能会有差别,统一认识及立法解决问题的难度较大。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积极推进基层治理立法。

同时,要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吸纳民意、汇聚民智,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要符合宪法法律精神,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符合人民群众需要,真正做到接地气、有特色、真管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也将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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