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外开挡了邻居门,法院判决“外开”改“内开”

入户门外开挡了邻居门,法院判决“外开”改“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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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基层治理样板“广阳经验”所在地,房山区南广阳城村召开“践行主流价值 共建和谐社区—涉侵占社区公共空间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万会兵发布了典型案例。

某房屋的原房主在征得邻居尹某同意后,将入户门由内开改为外开,两户门紧密相邻,呈90度夹角。2022年,王某购买了房屋与尹某成了邻居。王某在原房主装修基础上,更换了房门,仍为外开式。在装修期间,王某家的门经常开着,挡住尹某家的门,使尹某无法正常进出,造成极大不便。

尹某向物业公司反映后,物业公司要求王某限期整改,将入户门调整为内开式。但王某一直没有配合整改。无奈之下,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将户门由外开改为内开。

王某辩称,买房时入户门就是外开的,他从未更改门的朝向。因装修进料,需要将房屋开着,可能会对尹某造成一定影响。但现在已经装修完了,家里就王某一人,房门不会经常开,对尹某出行几乎没有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和王某两家相邻,更改入户门朝向会妨碍邻居安全出行,并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尹某对此前邻居更改入户门朝向予以同意,但并不代表房门外开合理合法。王某辩称购房时入户门即为外开,并不影响妨碍事实的认定。尹某要求王某更改朝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支持了尹某的诉讼请求,要求王某将房屋入户门开放方向由外开改为内开。

法官解析,入户门外的通道一般由业主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共有部分占为己有。实践中,有的业主为了自我的方便和安全,将入户门由“向内开”改为“向外开”,在开门时实际占用了公共通道,“将门开到他人家里”,对邻居的出行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为维护和谐有序的邻里关系,在未经得邻居同意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业主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入户门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更改房门朝向。

即使相邻住户愿意忍受不便,同意业主更改房门朝向,但这种对生活便捷性、安全性权利的放弃,不是绝对性。因妨碍事实和安全隐患也一直存在,权利人有权提出诉求要求恢复原状。

每个人都有追求舒适生活的权利,但自由权利的行使也有界限。尤其在社区,居民生活在同一空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有很多交叉,邻里之间应秉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理念,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努力营造融洽的邻里关系,共建幸福和谐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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