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起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案件中,被告人何某明猎获了中华鬣羚和中华斑羚各1只,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何某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在生态修复过程中,法院还首次引入了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男子猎捕“国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获刑两年还要承担666个工作日的劳务
2021年9月,何某明为猎捕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以铁丝制作猎套的方式,猎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鬣羚和中华斑羚的野生动物各1只,经鉴定,斑羚物种和鬣羚物种整体价值均为50000元/只。
检察机关以何某明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何某明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请求判决何某明以金钱支付或“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损失100000元。
最终,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因案发后何某明及其妻子主动与案发地村委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双方约定由何某明及其妻子在当地通往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必经道路区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当地零工工资标准150元/天计算,确定劳代偿100000元的工作量为666个工作日。
公益诉讼起诉人亦对上述劳务代偿的替代履行内容无异议。综合案件性质、犯罪情节以及何某明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等,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明以承担666个工作日的劳务工作替代赔偿其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导致的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损失100000元。
首次引入!
法院聘请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
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据了解,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到位,该案判决生效后,法院特聘请案发地村委会村支书为本案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聘期三年。
据了解,此举是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环保志愿者的正向引导作用,深化环境司法公众参与,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更大社会合力,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深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探索引入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机制,督促案件当事人及时、有效、全面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推动实现从案件裁判到环境治理的转变。
其中,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主要是从法院案件管辖区内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的相关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志愿者、热心环保事业的群众中选聘产生,主要通过对当事人生态修复履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访,对当事人履行不到位、修复不尽心等问题及时纠正引导,全面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将各次监督情况及时反馈法院及当地司法局,作为当事人缓刑考验期的重要考察内容,确保修复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同时,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还担负环保义务宣讲,“每一次修复监督”都是“一场环保宣讲”,通过个案生态修复监督辅以深入化、常态化的环保宣讲,使法律法规从刚性约束的“文本法”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内心法”。
哪类人群可以做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余琦告诉记者,生态环境修复特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积极参与法院组织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对生态修复、污染源头预防、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司法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配合法院开展相关调研工作;坚持原则,依法监督,办理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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