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校园商超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
承包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意见》指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设置校园商超,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园商超原则上自主经营。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商超的出租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本级财政,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学校要建立健全校园商超准入及退出机制,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方转包、分包或转租他人。
这些产品校园商超禁止售卖
《意见》强调,校园商超只能销售有相关许可、质量合格的的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食品;禁止售卖“ 三无产品”;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过期变质商品;不得超许可范围加工烤肠、冷饮、奶茶、豆浆等食品。
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严禁采购、贮存和销售包装或标签具有色情、暴力、不良诱导形式或内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不得向学生销售玩具;不得对含糖饮料、调味面制品等零食进行广告宣传。如需增加其他食品销售种类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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