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有赚钱的路子,工资高,包吃包住包路费,一起去?”这样的工作,你心动了吗?因听信“朋友”高薪诱惑,九名男子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幻想着偷渡出国“赚大钱”,最终获刑!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银与境外诈骗公司联系后,邀约被告人吴某桥、吴某木、吴某、杨某、吴某成等人前往国外“赚钱”。2020年3月2日至3月7日,吴某银组织吴某桥、吴某成、吴某木、吴某、杨某等人偷渡出境至缅甸国的诈骗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3月7日吴某银、吴某桥、吴某木、吴某、杨某、吴某成六人在“蛇头”的安排下乘坐汽车到中国云南省-缅甸国边界地段,并由当地“蛇头”引路经中缅界河,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国的诈骗窝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吴某鹏、杨某含、吴某朋、石某四人在杨某水邀约下,通过杨某水与当地“蛇头”联系并安排车辆接送至中国云南省-缅甸国边境地段,并由当地“蛇头”引路经中缅交界山区秘密偷越国境前往缅甸国的诈骗公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银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石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杨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四、被告人吴某鹏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五、被告人杨某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六、被告人吴某木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七、被告人吴某朋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八百元。
八、被告人吴某桥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九、被告人吴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境罪】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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