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后继承人长时间不予安葬却要分割遗产,法院:不具备条件

去世后继承人长时间不予安葬却要分割遗产,法院:不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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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继承人长期拒不安葬被继承人,却要求分割遗产案件,认为于情于理均不具备处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小吴曾有过三段婚姻,2020年1月去世时与董女士系夫妻关系。小吴与第一任妻子韦女士婚内生育一女,经多方查找已无法联系。小吴父亲先于小吴去世。现小吴母亲崔女士起诉董女士要求继承小吴名下社保退款25183.52元。

董女士辩称,已将社保退款中的款项取出,部分款项用于处理小吴后事时产生的债务。小吴生前进行理财被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只有将被骗理财款项全部索回,董女士才同意分割诉争遗产。

诉讼中,法院了解到,被继承人小吴遗体已经火化,但至今尚未安葬,骨灰由董女士暂存在殡仪馆。

法院就被继承人小吴至今未被安葬的原因进行了询问、核实。崔女士表示董女士作为被继承人小吴之妻,作为主要货币财产控制人有安葬被继承人小吴的义务,自己年老体衰,没有体力也没有经济能力安葬被继承人小吴。并且她认为,自己系被继承人小吴的母亲,自古以来就没有母亲葬儿子的道理。董女士则表示,虽然村里有免费公益墓地可供作为本村村民的小吴安葬,但因双方还存在争议,故尚未将小吴下葬。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本案中,在被继承人尸骨尚未得到安葬的情况下,崔女士提出的分割、处置被继承人遗产请求不具备处置条件。

双方作为逝者之母、之妻,是被继承人最为亲近的人,本应相互体谅、帮扶。原被告双方作为已知的、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法律上显然不仅有分割、取得其遗产的权利,同样负有处理被继承人遗留事务的义务。安葬被继承人不论是法律上还是社会伦理上都是双方的首要义务与责任。目前原被告双方显然并没有尽到相关法律义务,没有尽到社会大众认知中确定的基本人伦职责。而对涉案财产暂不予处分,并不存在导致其财产价值急速贬值或引发其他风险的可能。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仅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与法律法规提倡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与社会伦理推崇、赞赏的母子连心、夫妻同心的优良家风完全相背。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崔女士的起诉。

后崔女士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且均不同意己方安葬小吴的骨灰,故一审法院暂时对遗产分割不予处理于理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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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 elizabeth2016

    太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