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家住云南省巧家县的张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四川凉山州冕宁县的一名付姓男子。付某称,他可以帮忙承揽凉山州西昌市某工地的外架施工业务,但要预交3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在转给付某3万元后,张先生等了半年多时间,一直没等来进场施工通知,付某人也“消失”无法联系。在询问工地施工方后才得知,工地上并没有付某这个人。
和张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还有在攀枝花市、凉山州会理市等地从事建筑工程的多名居民,他们分别向付某转账了3万至6万元不等的工程保证金,付某承诺未进场将全额退还。
12月6日,张先生等人前往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报案。民警表示,因付某在收款后出具给张先生的是借条,这属于经济纠纷,不予立案。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封面新闻“云求助”栏目求助,希望能找到付某的相关线索。
对此,律师认为,若付某收取保证金时并不具有资质或资源能够承揽或介绍案涉业务,却谎称其能够将该业务交给付款人,那么其系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当其承诺的“进场”“施工”“退款”条件成就而拒不履行时,其行为或已触犯诈骗罪。
市民投诉:
多人预交数万元工程保证金后,“老板”消失了
张先生说,他平时主要在攀西地区做一些房屋外架工程。今年1月初,他经中间人周某介绍,认识了付某。
付某告诉张先生,西昌有几处建筑工地即将开工,他有内部关系,可以帮忙介绍工程,但需要预交几万元的工程保证金。
当时,付某还带着张先生一行,去了西昌市城区的两处建设工地进行现场查看。“他当时带着我们去两个工地外面转了几圈,说这就是他可以承揽的工程,想着是熟人介绍的,我们也都相信了。”张先生说。
商议妥当之后,张先生通过中间人周某,用微信转账,向付某转款3万元。1月8日,付某通过微信给张先生发来一张借条,借条内容为“今收到西昌市某项目泥工外架承包业务保证金,共计30000元。备注此款项为借支代收。首次设备进场后30天内返还保证金。泥工外架2023年6月份之前未到场,返还保证金30000元。”
付某向张先生出具的借条
说起这张借条,张先生颇为懊悔,“我当时就觉得他不应该是打借条,他说其他所有班组都是出的这种借条。我觉得是熟人介绍,应该信得过,就没有再多追究,没想到他当时就在给我们挖坑了。”
时间很快来到了6月,张先生却一直没能等来进场施工的消息。“每次给他打电话,他都推时间,说哪天还款,但到了那天又往后推,到后面电话都不接了。”张先生说,等到8月,当时去看过的工地已经在全面施工了,再联系付某时,对方已经联系不上,消失无踪。
家住四川资阳的李先生是做塔机电梯设备承包业务的,他也是经人介绍认识了付某,“他说他在西昌有项目,可以跟我合作,将工程承包给我。”
1月12日,李先生通过银行向付某转账5万元后,收到了付某出具的借条,借条内容为西昌某城乡融合建设项目中塔机电梯设备承包业务保证金,备注为“此款项为借支代收”。“等到发现有问题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他,电话不接,微信短信都不回,太气人了!”
付某向李先生出具的借条
和张先生、李先生一样,还有一名攀枝花市民表示,付某也通过上述方式,在收取了6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后消失。
现场走访:
有多人找到工地声称被骗,警方称属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张先生说,在支付保证金时,付某提供了他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地址显示,他家住凉山州冕宁县河边镇险峰村,“现在他音讯全无,我们想要去这个地址看看,能不能找到他的踪迹。”
12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与张先生一起来到了险峰村,寻访到了付某的亲属。
据付某的嫂嫂介绍,付某已经有多年没有回过家了,前些年他父亲去世时,他还和哥哥打过一架,“从那以后两家人就断绝关系了。”
张先生等人前往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寻找线索
付某的多名邻居也证实了这一说法,说已经很久没见过付某了。一位自称付某叔叔的人说,前几年付某还给他打电话,请他帮忙在银行贷点款,“他欠我的工钱都没给完,我才不帮他贷款,不晓得他在外面干啥子。”
付某身份证上的地址,邻居说他已多年未回家
当天下午,张先生和记者来到了西昌城区某工地。张先生说,当时,付某声称缴纳保证金的,就是这里的工程。
现场,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在经过核实后明确表示,该工地没有付某这个人,也没有人认识付某,“正规的工程不会让交保证金的,如果你们被骗了,建议去派出所报警。”
工地上的一名安保人员告诉记者,近几个月来,有不少人来到工地上咨询,声称经人介绍可以承包这里的工程,并缴纳了保证金,“可能被骗的不止你们。”
随后,张先生来到西昌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报警。接警民警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查看了借条后表示,这属于借贷关系经济纠纷,不能以诈骗立案,建议到法院起诉。
封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付某电话求证,电话拨通后就被挂断,发短信也没有得到回复。
律师提醒:
若存在“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或已触犯诈骗罪
据张先生介绍,除了他和李先生等人,还有多人向付某支付了保证金,总金额可能有30余万元,都只收到了借条,“我们已经委托了律师,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封面新闻记者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付某有3条被执行信息,其中2条在冕宁县人民法院,1条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付某3条执行信息
付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小明表示,根据诈骗罪的定义,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言,若本案中相关人员存在“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那么其行为或已触犯诈骗罪,需警方进一步侦查案涉人员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来确认是否涉嫌犯罪。
林小明认为,从本案表现形式来看,尽管付款人持有“借条”字样的凭证,但从所谓借条内容来看,标明了案涉款项为业务保证金,相应转账凭证的备注也对案涉款项性质进行了明确,若相关人员收取保证金时并不具有资质或资源,能够承揽或介绍案涉业务,却谎称其能够将该业务交给付款人,那么收款人则系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当其承诺的“进场”“施工”“退款”条件成就而拒不履行或根本无法履行时,其行为已触犯诈骗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而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可知,本案是否构成诈骗还需要警方进一步侦查予以确认,而如果警方不予立案,则控告人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同时有权向检察部门控告。”林小明建议,作为付款人自身,也应当在付款前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要求对方出具相应资质或资源的证明,尽量与正规合法的主体签订协议或者达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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