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补齐单一刑事打击“短板”

评论丨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补齐单一刑事打击“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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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只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视公共利益被肆意侵害,既不利于以付出更高昂的违法代价震慑不法分子,也不利于案后治理修复“生态”及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将人脸照片生成视频,伪造人脸识别认证,从而非法牟利。经法院审理认定,郑某等涉案四人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10万余元,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据报道,除了受到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还以四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案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中,四名被告除了被判处注销用于侵权的互联网账号、解散或退出用于传授犯罪方法的通讯群组,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被判令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并视行为的修复效果对公益损害赔偿金进行折抵。

或许在郑某这些涉案人员看来,自己从事的“查头”“过脸”等所谓业务,原是一本万利的摇钱树,“市场”需求很大,利益回报丰厚,外人怎么也发觉不了,但人算不如天算,随着法槌落地,他们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还需支付一笔不菲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甚至还要“行善抵过”,雨点般的“重拳”落下来,付出的违法代价属实沉重,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从法律上看,刑事责任不是追责的终点。很多人可能不理解,犯罪分子都被判刑了,为什么还会“民”责难免?这是因为,违法分子侵犯了不同法益。郑某等涉案的四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触碰了刑法的红线,但同时被侵害的法益,还有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他们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信息自决权,同时也因为他们的这些侵权行为,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让不特定公众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安全性权益处于“裸奔”状态,随时可能被侵犯,这也是一种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和损害。

倘若只追究刑事责任,而无视公共利益被肆意侵害,既不利于以付出更高昂的违法代价震慑不法分子,也不利于案后治理修复“生态”及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补齐了单一刑事打击的“短板”,打出了更有力的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乱象组合拳。

当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还不止于此。通过这起案件的审理,涉案人员的作案伎俩也被“高保真”曝光,通过即时通信软件组建群组、伪造人脸识别视频、破解人脸验证系统、利用软件阅后即焚功能等新型作案手法,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不少困难,提醒职能部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加强对作案手段的针对性研究,取得更具压倒性的打击“优势”。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这起案件也是一记刺耳的警钟。网络固然很方便,但防护之心不可无,对“无形之手”还须高度警惕。翻看报道,案件被查处后,还有“很多潜在的受害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自身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此毫无戒备令人担忧。

毫无疑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个体的“觉醒”是关键。在职能部门依法打击的同时,广大公众有必要擦亮双眼,提高个人信息防护意识,既保护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体检报告等重要个人信息,也守护好人脸、虹膜、声纹、指纹等生物特征信息,共同筑牢保护个人信息的坚固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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