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嫁出村后征地拆迁补偿就没份了?

调查:嫁出村后征地拆迁补偿就没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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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愈发复杂,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聚焦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外嫁女涉土地合法权益保护,以高质效法律监督推动解决妇女急难愁盼问题。

围绕这一问题,记者进行了调查。

“你都嫁到外地去了,按村里规定,从今年开始,就不再给你分红了。”接到生产队的通知时,高洁有点懵,她不明白自己去年出嫁后怎么就不能参与今年村里的分红了。

高洁找到江苏当地妇联和政府部门,经过几个月的“拉锯”协商,她终于争取到了属于自己的权益。在维权过程中,高洁发现,村里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只要村里的女性结了婚,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村委会都会以各种理由剥夺其作为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分红分地,还是征地补偿。在高洁住的村子里,有20多位女性面临这样的窘境。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在部分农村,女性只要结婚了,嫁给了外村人,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就会获得一个新的身份——外嫁女。一些人受旧观念影响,认为外嫁女已经嫁出去了,在原居住地征地拆迁时,就不应该参与征地拆迁补偿分配,涉及的其他土地权益也不再享有。甚至有些外嫁女并未搬离村集体,可遇到征收,她们也成了“旁观者”。更尴尬的是,有此遭遇的女性,一般在婆家也未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最终两边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那么,外嫁女群体在维护自身土地权益方面存在哪些困难?又该如何保障她们的合法权益呢?

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占权益

王柠的经历和高洁类似。今年11月,王柠的家乡河南省某村的集体土地被工厂占用,村委会和村代表开完会后给出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是否为符合本村利益分配的村民需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其中出门闺女及离婚闺女,无论户口在不在本村,不享受村民利益分配。

王柠感到疑惑:“有人说我结了婚不在村里住,就不算村里人了,实际上我每周都会回家看望父母,每年农忙的时候都回村帮忙;很多男性村民结婚后也搬到了城里,他们为什么可以享有土地权益?”

“虽然村有村规,但村规也要在国家法律范围之内吧。”王柠说,难道自己的成员权益完全由村民会议决定?

北京浩天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赵婧向记者介绍,农村的土地权益主要涉及两类,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农村的土地权益以户为单位来确认,而男性家长制在一些农村地区依旧盛行,妇女的家庭地位和话语权都受限,相应的权益自然被限制或被忽视。

“此外农村产权改革过程中,土地权益转化是关键,而每个村集体的土地资源有限,也就是说一个村的产权转化成果有限,那么在产权成果分配,即村集体经营分红中,参与分红群体越少,个体所得就越多,而妇女在农村地区的话语权和地位决定了她们必然会被排除在外。实务中为了规避法律,农村地区妇女土地权益被侵害多是以集体民主决策的形式来实现,比如通过村民会议制定产权改革及收益分配文件,限定外嫁女、离异女等女性群体权益就变成了村民自治的情形和事由。”赵婧说。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晓霞经常遇到相关咨询和案件,她提出,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长期被排斥在村民自治组织决策权力之外,家庭户主主要由男性担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而农村妇女作为弱势群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寻求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者,通常会被以“村民自治范畴”的名义公然剥夺。

村规制约使维权渠道受阻

今年7月,广东省某农村土地被工厂租用,按理说每户村民都可以分到田租,但李芳作为外嫁女被排除在外。

她在村民群里发了一段长长的话,大意是“村规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一种公平契约。如果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不会在同意书上签字,也不会出租自己的那份土地”。没想到,父母看到信息后立马劝她不要意气用事,“村规都约定好了,你就应该遵守,你不遵守以后怎么跟村里人打交道,村里有什么好事也轮不上我们家了”。

李芳这才意识到,当一名农村女性为自身权益站出来抗争时,除了要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外,还可能被整个村子敌视,甚至连自己的家人也不会支持。“想要改变现状,面临的挑战太多了。”李芳懊恼地说。

赵婧对此表示理解,她认为,农村妇女维权,一是难在村规习俗的制约,女性是附属于家庭及家庭里男性的这种传统认知限制了妇女权益主张和维护,个体独立存在受限的情形下个体权益无从谈起。实务中,妇女的土地权益维权其实分为家庭内部维权和村集体成员权益主张,而家庭内部维权面临的是否认妇女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继承权,村集体维权面临的是集体决议否认妇女成员资格。二是难在维权渠道受阻,农村妇女在向村集体主张权益时,有的法院可能以村集体收益分配系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不予受理。按照组织法,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决议是由乡、镇的人民政府审查的。实务中,即使政府责令改正违法文件,村集体仍可通过集体决议、民主决策、村民自治的形式来抗辩。

“法律途径维权受阻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村集体舆论压力,近年来在实地调研时发现部分村集体会组织男性群体围堵、阻止妇女维权,通过群体事件和舆情的形式来阻止相关机关受理妇女维权诉求。”赵婧说。

明确资格取得丧失等情形

如何为农村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保驾护航?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6件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案例显示,对于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的案件,相关地方注重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和妇联组织机构分布广、直接接触群众、信息掌握全面的组织优势,切实解决农村妇女急难愁盼问题。

赵婧认为,除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均有相关规定,因此关键在于充分落实与执行现行法律规定。比如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两项规定如果能落实到位,实务中通过村集体决策排除妇女权益的问题就有可能解决。”

“还要加大妇女在基层社会岗位任职比例。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村民自治过程中,如果女性人数不足,那群体决策中的传统固有认知的占比就不会改变,否认妇女权益的现象就很难得到改善。因此,在解决妇女土地维权问题过程中,基层社会治理应建立一个常态化认知——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让妇女在具体事务处理和决策中发出声音。”赵婧说。

在张晓霞看来,从遇到的情况来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通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基层人民政府一般会以“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为由不积极干预。司法救济方面,通常面临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要以健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为核心,通过村民委员会、政府、司法协同推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解决。

“在村集体层面,需要在政府监督下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删除歧视妇女的条款,增加相应男女平等的条款,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报送备案的村规民约进行合法性审查,严格履行好监督职责和责令改正义务。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绝大多数在于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享受村民权益,在法律层面,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恢复、保留的具体情形,同时在家庭承包土地的制度下,明确农村妇女在结婚、离婚、丧偶、改嫁等情形下,个人对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权利。还要加强男女平等宣传教育活动,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陈旧的性别观念,增强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张晓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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