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出,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征求意见稿提出,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同时,明确三种情形下,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并且,征求意见稿还分别规范了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和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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