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装修房子后向房东索要装修款被拒,法院:租户自行承担费用

租户装修房子后向房东索要装修款被拒,法院:租户自行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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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为了提高居住条件,租户装修所租赁的房屋并不少见。但由于装修成果在租赁期届满后无法带走,因此装修的费用问题时常引起争议。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以案说法,分析这种情况下的装修费用该由谁承担。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某于2021年8月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臧某居住,双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臧某按合同一次性交纳了押金及一年的租金。房子租出去一个月后,邻居多次向李某反映,晚上屋子里经常传出敲打声。

李某询问臧某,臧某回复称自己十分爱干净,而所租房屋地砖缝隙有大量灰尘和碎屑,让他很难忍受。为了让地砖表面更干净,臧某一直自行清理地砖缝隙,并雇佣美缝师傅、购买美缝剂,花费了8500元,要求李某为其报销,但李某没有回复。

一年后,李某通过微信催促臧某缴纳下一年的房租,臧某支付了租金,但并未足额缴纳,而是自行扣去了8500元的“美缝费用”。

2022年9月1日,李某向臧某送达了《告知函》,告知臧某应足额交房租,若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达十日的,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追究臧某的违约责任,但臧某没有理会。

2022年9月,李某向臧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通知臧某双方的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臧某腾空房屋,而臧某仍没有理睬。后李某将臧某诉至法院,要求臧某搬离房屋并交纳相关费用。

庭审中,臧某辩称,李某对于房屋美缝是知情的,臧某在美缝施工的过程中一直通过微信、电话将美缝施工的实时照片发给李某,李某虽未回复,但并未拒绝,应属已经默许。而且美缝装修的成果臧某无法带走,这个费用理应由李某承担。因此,扣除美缝装修折抵的费用,臧某认为其已经足额交纳了房租,李某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臧某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如臧某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征得李某的书面同意;李某若书面同意臧某装修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保持现状。”

本案中,李某虽对此知情,但并未就臧某美缝装修的行为有过书面的同意;而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因此,房屋的美缝装修费用应由臧某自行承担。臧某拖欠租金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应予以解除,臧某应从房屋搬离并将房屋腾空交还给李某。

法官提示,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最好提前在合同中对装修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以防日后出现争执。承租人对其所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时,最好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明确同意,并留存好相应证据。对于租赁期届满时的装饰装修补偿,在有明确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未对此予以约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装饰装修费用应由承租人负担。如果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装饰装修,承租人不仅无权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甚至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承租人而言有较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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