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办法征求意见,股票类最大投资比例提至40%

社保基金境内投资办法征求意见,股票类最大投资比例提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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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联合起草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将从即日起到明年1月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获悉,相较暂行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调整了相关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根据修订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社保基金境内可投资的工具和产品范围上,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此次修订规定,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

看点1

调整社保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十一类产品和工具可以投资

新的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办法作了哪些修订?据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2年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社部通过多个专项批复,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调整,适当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对防控投资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次修改的重点之一就是把上述对基金投资范围的“专项批复”进行整合,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兼顾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需要。

从目前征求意见稿看,办法明确列出了社保基金可以投资的十一类产品和工具。纳入历年“专项批复”的内容主要包括同业存单、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债券回购、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结合金融市场发展变化,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增加和调整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具体包括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养老金产品等。根据金融市场发展,适当增加套期保值工具,具体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权等。

此外,明确社保基金会直接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符合条件的直接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优先股,经批准的股票指数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看点2

调整投资比例,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合计不得高于40%

这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可在境内投资的十一类产品和工具,还具体对某些投资产品规定了投资比例。

比如,规定境内和境外各类产品和工具投资比例,按成本计算,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回购,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铁路债券、汇金债,不得低于40%。

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优先股、中国存托凭证,合计不得高于40%。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作为社保基金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

管理办法还规定,社保基金会应有效防范集中度风险。按成本计算,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单一股权项目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30%,投资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不高于该投资标的总规模的20%。

看点3

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

按照投资办法的规定,受社保基金会委托,根据投资管理合同受托运营和管理全国社保基金的专业机构为“投资管理人”;受社保基金会委托,根据合同安全保管全国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及其他专业机构是“托管人”。

社保基金会根据投资产品类型及其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设置委托资产管理费、托管费的结构和水平。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对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上限进行了调整。其中,股票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8%,债券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3%;货币现金类产品管理年费率不高于0.1%;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年费率不高于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年费率不高于0.05%。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解释,适度下调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上限,是考虑到全国社保基金规模较大,已形成投资规模效应,为进一步促进全国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考虑参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办法和实践、结合相关监管改革方向作出的调整。

■ 解读

“股票类最大投资比例调整,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对于这次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作了介绍。这位负责人介绍,2000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此后,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法治环境不断完善,投资品种日趋丰富。为适应投资实践需要,更好地促进基金保值增值,从2002年起,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社部通过多个专项批复,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事项进行了调整,适当拓宽基金投资范围,对防控投资风险提出了明确要求。

成立以来,全国社保基金规模不断增长、投资能力不断增强、资产配置广度深度不断提升,年均投资收益率为7.66%,前述全国社保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对保障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暂行办法》已实施超过20年,其中部分内容立足全国社保基金成立初期特点,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形势。同时,过往专项批复数量较多、时间跨度较长,也需要进行系统和全面梳理。”这位负责人介绍。因此,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将此前专项批复进行整合,并适当优化调整投资范围。

此外,管理办法在投资监管比例上作出了一些调整值得关注。根据基金投资和监管实践,综合考虑风险收益特征,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品种按照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进行划分,并将境内和境外投资全口径纳入监管比例。

“目前,股票类、股权类资产最大投资比例分别可达40%和30%,进一步提高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灵活度,有利于持续支持资本市场发展。”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 延展

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已超8年,委托合同规模已经超过1.64万亿元

对于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近年来,值得关注的是从2015年开始入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15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当年,可用于投资的养老基金由中央归集后,启动投资,逐步入市。

当时,人社部主要负责人曾明确,人社部、财政部对整个基金的运营要进行全方位和全面监督。基金开展市场化运营,市场监管将成为常态化工作,并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基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公众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投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规模也不断扩大。到2019年7月,养老保险基金已有7062亿元到账投资运营。当年,人社部还推进了职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营工作。

自投资运营启动以来,人社部负责人曾多次明确表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后,各地留出了确保当期发放的养老金,只是将结余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参保者不必担心自己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会受影响。

最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推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委托合同规模已经超过1.64万亿元。全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5.8万亿元,总支出5.2万亿元,9月底累计结余8.0万亿元,基金运行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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