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先解释了自然状态和私人财产权的起源,这里人的自然自由是出于自然法约束下的不受他人专断意志控制的状态,而在解释父权时洛克将这种自由归因于人拥有理性。因为自然状态缺少明晰的法律、裁判和执行力量,自由、平等而独立的人们历史地缔结契约,进入政治社会。这里洛克含混地区分了共同体的立宪创制权(在这个阶段确定国家的形式)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随即又区分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里的权力分立是基于约束政府权力而设定的。通过分析特权、区分政治权力与专制权力,分析暴政和政府的解体等,洛克界定了政府权力的限度,并将最后的决断权留给人民:人民做出最终判断、人民的反抗以及对上帝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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