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的张女士
与老伴儿生育四名子女
老刘去世后
子女们却因为她的赡养问题
与张女士发生了矛盾
张女士将几名子女
诉至五常市法院
张女士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按月给付张女士赡养费。张女士的长子刘大辩称,兄弟几人从未说不管张女士,都想赡养老人,但老人不想同儿女们一起居住,因张女士有退休金,故长子认为,不需要再给付张女士赡养费。其余三兄妹对刘大的观点表示认同。
五常市法院
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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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女士现已年逾九十,虽然有退休金,但无劳动能力,可以向子女主张赡养费。赡养费支付标准,应根据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经济生活发展水平、子女的实际履行能力及子女人数来确定,故法院对张女士主张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自觉履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珍惜能够照顾父母和与父母相处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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