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假买假” 划出边界线

为“知假买假” 划出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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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假买假”能否“退一赔十”?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个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回应这一争论已久的话题。

食品“知假买假”,即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这一行为建立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2013年最高法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就算“知假买假”,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然而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不统一。以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知假买假”群体——职业打假人为例,有媒体梳理了100份各地法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支持其赔偿请求的有32份,驳回其诉讼请求的有66份,剩下的2份中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其中,还有一审驳回职业打假人诉求、二审支持惩罚性赔偿主张的“反转”案例,反映出不同法院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争议的焦点在于,为营利目的“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的主体是“消费者”,身份认定影响着判决结果。

一方面,是否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而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是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原因就在于最高法所提示的,“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法一贯的司法政策,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将保护食品安全作为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

另一方面,最高法也明确,购买者的购买行为,既包括消费行为,也可能包括超出生活消费需要的非消费行为,购买者仅对所购食品未超出其个人和家庭等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有权主张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金。典型案例中,沙某首单购买30盒饼干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多次追加购买共计200盒,要求经营者“退一赔十”,而法院综合考量案涉饼干的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的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沙某的加购行为超出正常的生活消费所需,仅以首单30盒饼干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此举可避免有人为实现高额索赔大量购买、连续购买、反复索赔,导致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实现了保护食品安全与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

对于食品“知假买假”主张“退一赔十”,既不是一味支持,也不是一味反对,平衡和兼顾的取向有利于消弭争议、统一规则,解决类案不同判问题。过去,各地对“知假买假”的态度不同,职业打假人倾向于涌入对职业打假支持率高的地方进行打假,造成当地司法资源损耗,也让其他地区面临社会监督的空缺。如今,裁判尺度统一了,不仅为合理索赔撑腰,也可以减轻司法负担,有助于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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