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审,当庭认罪悔罪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审,当庭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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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远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承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远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辽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征占土地、获取贷款、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亿余元。孙远良利用退休前担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16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孙远良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远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远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22年4月9日消息,孙远良被查;2022年9月30日消息,孙远良被开除党籍。

经查,孙远良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长期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背组织原则,公器私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严重破坏任职地区和单位的政治生态;道德败坏,搞权色、钱色交易;自身不正,家风不严,对家人失管失教;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土地出让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退休后仍不知止。

孙远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远良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履历显示,孙远良出生于1955年3月,2011年任辽宁省政协秘书长、党组成员,辽宁省委统战部部长兼省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2013年,孙远良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并继续兼任省委统战部部长等职。2016年,他卸任省委统战部部长,2018年1月卸任辽宁省政协副主席等职,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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