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画被偷了?”据报道,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截至目前,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表示,被告未获原告许可,裁切了原告发布在小红书平台的一张AI图片的署名水印,并在线上使用了该图片,使得相关用户误认为被告为该作品作者,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则辩称,不确定原告是否享有涉案图片的权利,且使用涉案图片无商业用途,不具有侵权故意。
若无AI元素,这就是最普通、最简单的一个著作权侵权纠纷。因涉案图片系AI生成,要裁判此案,前置问题在于: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谁才是AI图片的权利人?个案由此成了司法前沿,并引来不少网民和业内人士围观。
对于一名法官来说,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实现公平与正义。但司法实践中,进入法院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有法可依,也有类案可循,在机械司法和创造性司法之间,前者实为常态。遇上一个没有现成答案的讼争,需要依循法理和现行法条分缕析、释法解疑,并给出一个开创性的裁判,可遇而不可求。
从媒体披露的裁判内容看,法官裁判没有回避新问题,而是在给出理据之后,做出了毫不含糊的判断:一是认定AI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故受著作权法保护;二是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不具备自由意志,不是法律上的主体,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故根据需要对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生成图片的使用者,才是著作权人。
有了这两个前提,原告适格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变得清晰,后面的侵权纠纷裁判又回到了司法常态。
认定AI生成图片具有独创性的背后,是对匹配式人工智能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熟谙。区别于土地、资本、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算力、算法和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已随着各种应用场景渗透进了生产和生活的诸多领域。
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为辅助进行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创作,开始席卷文学和艺术创作的方方面面。用笔创作的诗词是“作品”,用电脑创作的音乐是“作品”,用AI创作的图片没有理由被排除在“作品”之外,也没有理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一审裁判详细解读了涉案图片成为“作品”所必须具备的“智力成果”要件:Stable Diffusion模型是由互联网上大量图片和其对应文字描述训练而来,该模型可以根据文本指令,利用文本中包含的语义信息与图片中包含的像素之间的对应关系,生成与文本信息匹配的图片。
从原告构思涉案图片起,到运用Stable Diffusion 模型生成图片,到最终选定涉案图片止,整个过程来看,原告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设计人物的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参数、选定哪个图片符合预期等。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了“智力成果”要件。
是的,图片不再是用画笔绘就,也不是在电脑端用鼠标选取数字画笔绘就,而是由文字描述和给定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等“生成”的。这种“绘画”创作方式,足以颠覆千百年来人们对“绘画”的刻板印象。
我们正在见证一个新的时代,一个人类与人工智能共存的新世界。创作的方式在变,传播的渠道在变,但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看,却与人们以往见到的照片、绘画并无实质区别。虽然目前只是一审判决,但司法能用发展的眼光来认可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和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将有利于保护和强化人在人工智能发展中的主导地位。
有司法的保驾护航,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或生成其他作品的活力,或许将得到更好的激发。这本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最大价值。而更大的价值还在于,司法的护航在促进人类创作方式转型的同时,也必将促进人工智能的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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