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应当受到尊重和维护,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近段时间以来,受不良风气影响,一些诉讼参与人为达个人不良目的,利用网络恶意攻击谩骂,诬告陷害诽谤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坚决予以依法打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侮辱、诬陷、诽谤法官的薛某某和侮辱、威胁、恐吓法官的畅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和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彰显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坚定态度。
案例一
2003年12月1日,高某某向薛某某书写未署名的“借条”一份,后薛某某在“借条”上自行签署高某某的姓名并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运城中院经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薛某某诉讼请求。薛某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运城中院经再审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因对裁判结果不满,薛某某在抖音、头条等网络平台上歪曲事实、恶意举报,用低级下流的语言谩骂法官,肆意发布侮辱法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不实视频30余条,曝光量达20余万次。
经运城中院释法明理后,薛某某拒不悔改,最终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将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2023年11月23日,薛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抖音平台公开向运城中院和承办法官道歉。
案例二
2016年3月17日,畅某某向高某某借款300000元未归还,高某某诉至永济市法院。经审理,永济市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畅某某给付高某某300000元及利息。
畅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运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畅某某仍不服,在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
畅某某在法律程序穷尽后,仍对裁判结果不满,多次缠访、闹访,并通过多种途径侮辱、威胁、恐吓法官。
经运城中院多次教育谈话后,畅某某拒不悔改,态度蛮横、情节恶劣,最终因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
运城中院提醒,司法权威不是儿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和方式依法维权,任何亵渎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下一步,运城中院将联合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建立专门机制,针对恶意举报、歪曲事实、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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