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老汉去世后,留下黄浦江边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23年没有来往的继子却成了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前来分割遗产。2023年5月24日,《新闻晨报》及周到新闻客户端独家报道这一故事后,引起读者广泛关注。什么是“拟制血亲”?没有尽到赡养和照顾义务的继子能分到遗产,而共同生活,病床边跑前跑后的继女却未获分文,这又是怎么回事?日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决中继子分割遗产房屋35%的份额调整为10%。
继父留下房屋过户时冒出个儿子
老丁生前是个卖灯饰的商人,自己没有亲生儿女。1999年他与丧偶的伍女士相识。2003年,他按揭买下黄浦江边的一套房子,产证上只有他一个人的名字。2004年,他跟伍女士领证结婚。
伍女士婚后,带着女儿臧韵一起,住在老丁买的这套房子里,共同生活。老丁生前曾有意将该房屋过户给臧韵,但直至去世也没有办理。有录音为证。
老丁2019年9月去世,2020年夏天,臧韵着手变更继父留下的这套住房的产权。
在此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人告诉藏女士,老丁还有一个继子吉先生。臧韵要把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吉先生亲自到场。
原来,早在1988年,老丁与案外人吉女士登记结婚,吉女士携其与前夫所生之子吉先生与老丁共同生活。1996年,吉女士与老丁经法院调解离婚,吉先生随母亲吉女士生活。此后,老丁与吉先生未曾往来。
臧韵说,如果从老丁与吉女士离婚算起,老丁与吉先生有23年没联系。她跟母亲伍女士根本就不认识吉先生。
因对方不帮忙过户而闹上法庭
为了让房屋顺利过户,臧韵无奈硬着头皮跟吉先生联系。
今年5月,臧韵在接受周到记者采访时说:“我翻我爸生前的通讯录,找到了他前妻的电话,打过去。我先跟她聊家常,说我爸去世的事情。她说她跟老丁没联系,也不知道老丁去世了,说老丁的房子跟他们没有关系。她告知我吉先生的电话。然后我们跟吉先生通话,说我爸去世了,办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他帮助。吉先生说,她跟老丁已经没有人情可言了,也不会帮忙,要我们自己想办法去办理。”
吉先生不愿意帮忙,怎么办?专业人士告诉臧韵,可以通过起诉,让法院判决,拿判决书办理过户。
然而,判决结果让臧韵大失所望:法院判决系争房屋5%产权归伍女士所有;该房屋95%产权为老丁的遗产,伍女士继承60%,吉先生继承35%。
臧韵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臧韵重新委托律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重审改判继子只获得10%份额
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再审围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即吉先生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以及其分得的遗产份额是否恰当?臧韵是否符合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
法院表示,继承法规定,继父母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本案中,老丁与吉女士结婚时,吉先生年仅12岁,随母亲与老丁长期共同生活,受老丁抚养教育至成年,故吉先生与老丁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吉先生对老丁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伍女士母女关于吉先生与老丁之间的拟制血亲早已解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法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老丁作为老年人特别是患病后存在扶养需求,而吉先生与老丁之间长期未有往来,吉先生自认知晓老丁患病但从未探望、照顾,故吉先生对老丁未尽必要的赡养义务。虽然一、二审判决分配遗产时已对吉先生酌情少分,但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35%产权份额仍然过高,对其他尽了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亦不公平。故再审法院结合案件情况调整为吉先生继承系争房屋10%产权份额,伍女士继承系争房屋 85%产权份额。
再审法院同样没有采信臧韵对老丁尽了较多赡养义务的主张,认定臧韵不符合继承人以外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条件。
再审判决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
李达律师:“再审依然给了继子吉先生10%的份额,代理律师和原告伍女士母女都表示认可。法院再审判决依然认定,老丁跟吉某具备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的典型特征,吉某对老丁的遗产有继承权。
再审法官将继子吉某的继承份额调整为10%,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为继子毕竟没有履行任何赡养义务,从老丁跟他母亲离婚,到老丁过世,长达23年,双方没有来往。在老丁晚年,吉某也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子女如何做才能继承遗产?
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李达律师表示,要回答这个问题,先要从“拟制血亲”说起。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受其扶养教育才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不包括没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那么,拟制血亲是否可以解除呢?
李达律师说,拟制血亲是可以解除或终止的。但拟制血亲关系是基于法律的设定和确认而形成,存在不同种类,因此,终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条文约定。
李达律师表示,本案之所以引起广泛的是会关注,很大原因在于法律对拟制血亲的约定,与大众的理解存在较大偏差。吉某与老丁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因老丁跟吉母结婚而成立,却不因老丁与吉母离婚而解除。
■ 继子女如何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呢?
李达律师说,概括而言,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成立了拟制血亲关系,所以对继父母的遗产有法定继承权。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没有法定继承权。这也是本案中,吉先生能获得一定遗产份额而臧韵没有获得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看,继子女获得继父母遗产继承权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并且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作为继承人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如果继父母留有遗嘱,将遗产处分给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可以通过遗赠的方式取得遗产;如果继父母没有遗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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