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遵义市委原常委、遵义市新蒲新区原党工委书记张继勇受贿一案。张继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同时,对查扣在案的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图据铜仁法院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张继勇利用担任遵义市红花岗区建设局局长,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遵义市规划局局长,遵义市委常委、遵义市新蒲新区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土地置换、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65万余元。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继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张继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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