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族”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能认定工伤吗?

“银发族”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能认定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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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退休年龄,但却不想歇着,于是,闲不住的“银发族”们便又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继续发光放热。但如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近日,淮滨县法院便审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

基本案情

家住农村的李某于1965年出生,2022年,李某入职于某超市从事售货员工作。2022年8月,李某在骑车上班过程中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后李某女儿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构成工伤。后超市不服便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后,超市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李某系农业户口,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被告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李海

民事审判庭负责人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岗工作的情况并不在少数,在工作过程中该类人员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本案涉及的便是超龄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上来看,对于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行为,并无明文规定予以禁止,而《工伤保险条例》也并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排除在工伤适用的范围,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并非当然不享有工伤保障的权益。本案中,李某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且其亦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在因工伤亡后,依据第10号答复的精神,李某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对于用人单位的诉请,最终不予支持。

代表说理

孙晓夏

市人大代表

中原银行淮滨支行会计主管

农民工是推进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生力军,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农民工问题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事关群众民生福祉,事关国家和谐稳定。在该案处理过程中,淮滨县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牢牢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保障了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工伤保险权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示范作用,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年来,淮滨县法院以务实举措,坚定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为老百姓解难题、办实事,从“小切口”体现“大作为”,充分展现了新时代人民法院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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