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下哪些行为可能侵权?这些变化和大家息息相关

新《著作权法》下哪些行为可能侵权?这些变化和大家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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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保护是《著作权法》里重要的内容之一,2021年6月正式实施的新《著作权法》,给音乐版权保护尤其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带来了不小变化。11月24日下午,“数字音乐产业高质量发展论坛”在成都举行,来自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高校、律所、音乐平台等多领域行业专家汇聚一堂,围绕近年来数字音乐版权治理的成果、授权模式和商业生态的完善、版权开放新模式下的挑战与机遇展开了研讨。

本届版博会上音乐版权相关展馆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原北京市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李自柱在论坛现场,对新《著作权法》与音乐产业有关的新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李自柱提到的许多问题与我们日常使用数字音乐息息相关,有可能一不小心,你已经涉及侵权。在新《著作权法里》,音乐版权保护新增了不少内容。例如,表演者的含义发生了变化。现在,表演者仅限于自然人,演出单位不再是表演者。那演出单位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呢?李自柱解释道,新《著作权法》由此又新增了职务表演一项,也就是对演出单位权益的保护,以此平衡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利益。

李自柱提到的音乐版权问题

在新《著作权法》中,有一项变动比较大的,是新增了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是对录音制作者权利的扩张。李自柱提到,以前我们使用音乐,通常只需要给音乐的表演者支付费用,现在我们还需要给录音制作者付费。比如超市播放的背景音乐等,不管是放CD还是使用网络播放,都涉及音乐的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

李自柱同时提到,目前对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学界还有许多不同的看法。他个人认为,这不是一项专有的权利,意味着在使用前不需要经过对方许可,只需要在使用完,给录音制作者付费即可。

当前的音乐产业在法律保护中还存在许多突出问题。李自柱尤其提到了AI新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问题。“比如AI生成物的可版权性问题,AI生成物的权利归属问题,AI歌手翻唱在网络传播,是法定许可还是侵犯信网权的行为?AI歌手演唱是否产生表演者权?如产生,表演者权归属于谁?”李自柱提到了一系列问题,在当下还尚未得到统一。李自柱认为,新技术必然会重塑音乐产业的格局,也会为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促进著作权法不断发展。

再有,音乐侵权现象依然严重。虽然自2015年以来,我国数字音乐走上了正版化道路。但现在侵权问题也屡见不鲜,尤其是短视频平台的发展带来的侵权,以及其用户生成内容的商业模式,比如在社交软件、k歌软件、直播平台上使用音乐,对音乐版权的保护,还有待完善。

另外,李自柱还提到了版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赔偿数额过低、新《著作权法》落地问题、集体管理制度问题、音乐版权交易等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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