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使用摩托车作为通勤交通工具的人越来越多,交管部门也不断加强安全驾驶的宣传力度,但仍存在各种不按照交通规则驾驶摩托车的情形,导致事故时有发生。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且在未开通路段行驶导致重伤的交通事故案件。因该事故为摩托车驾驶人撞击栏杆的单方事故,摩托车驾驶人将道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诉至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道路施工单位对于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进入未开放路段练车出事故,驾驶人重伤
2021年5月一天的傍晚,因驾驶技术还不够熟练,家住通州区的王某到家附近一处未开通的道路练习摩托车,选择该路段也是因为路上没车没人,方便练车。王某表示因其还未购买到合适的头盔,故此次骑行未佩戴头盔。王某清楚其住址周边道路的通行情况,知道何处可以进入未开通路段,此前也曾多次到该路段练车。王某在此次练习结束后,在每次掉头回家的路口未掉头,选择继续往前行驶,所进入的路段也是未开通路段,就是在这段之前未行驶的路上,王某未加注意,与路中一横放栏杆相撞。王某头部受到重创,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额颞顶、左颞顶硬膜下血肿、脑疝、右额颞顶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等多处颅脑损伤。
事发后3日,王某家人报警,但交管部门到现场已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认定王某的责任。王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认为道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在道路中横放栏杆但未设立警示标志,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9万余元。
道路施工单位认为其已在主要路口设置了禁止进入的围挡,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原告不佩戴头盔自行进入未开通路段练车,应自行承担责任。道路建设单位认为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道路没有对外开放,原告擅自驾驶摩托车撞坏栏杆导致事故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道路管理单位认为其不是适格被告,其只负责道路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并不负责已经施工结束后的道路管理工作。
法院判决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路段系新建道路,尚未投入使用,因其并非公共道路、公共场所,不能以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标准以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标准来对被告方的责任进行评判。
事发地点邻近地铁站出入口,施工单位摆放栏杆系为了将出入地铁站的人员与施工区域相隔离,该行为符合常理和施工需求,并无过错。该路段尚未投入使用,在此处栏杆上设置反光标识并无实际必要性,故栏杆上未加反光标识不能认定为施工单位的过错。该路段所在道路未投入使用,则相应的道路仍属施工区域,对于施工区域,施工单位应严格设置防护措施,防止外来人员、车辆进入,道路施工单位提供的照片显示其设置了出入口围挡,但王某仍能从其他位置驾车驶入,可以说明施工单位的防护措施并不到位,存在漏洞,此应认定为其对此次事故发生的过错。
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能够预见在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驶入未投入使用道路的危险,但仍自愿前往,其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
根据上述分析,道路施工单位应对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道路施工单位对于王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道路建设单位对于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有监督管理职责,因此应对施工单位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道路管理单位的职责分工为质量安全监督,本案所涉事故并非因道路质量问题产生,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其不需对王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经法院核算,王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等11项共计101万余元,最终判决道路施工单位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建设单位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民事责任划分的重要参考。在交管部门无法作出相应的事故责任认定时,法官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认定民事责任的比例。
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自己永远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遵守交通规则是道路通行过程中每个人都必须牢记的行为准则,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应当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对于可能存在风险的场所、路段,车辆驾驶人非必要应避免驶入,如必须驶入,应作好充分的安全防护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的发生。相对而言,对于相关道路施工方、建设主体,应作好未投入使用道路的封闭管理,采取必要措施禁止社会车辆驶入,对于可能存在的漏洞风险应充分预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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