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针对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米芝莲上诉,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据了解,20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米其林”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1990年、2009年,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香港注册多件“MICHELIN”“米芝莲”商标。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
据上海米芝莲官网介绍,米芝莲奶茶店入驻150个城市,总门店数达到500家。上海米芝莲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案中,存在多处故意将自身与米其林“挂钩”的表述。米其林公司认为,上海米芝莲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经审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米芝莲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停止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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