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发布了2024年度国考河南考区温馨提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4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河南考区参考人员,为确保您顺利参考,温馨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25日
14:00~16:00 专业考试
11月26日
0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7:00 申论
二、注意事项
准考证打印起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00:00至11月26日15:00,建议您考前尽快登录打印,若您登录报名系统时网络较慢,尽量避开网络高峰,错峰打印。打印后认真检查自己的准考证信息是否完整,若发现信息不完整的及时重新打印。建议备份准考证电子文档,以备不时之需。
参考人员请按准考证上的提示,携带纸质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请认真查看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点学校、地址,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特别提醒。
由于本次笔试的考点较多,分布较广,建议参考人员提前了解乘车路线、查询考点地址,考试当天务必提前出发前往考点,避免堵车影响考试,有条件的建议您在考点附近住宿。
考试当天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建议您不要自行驾车前往,接送参考人员车辆,请在距离考点大门一定距离处即停即走,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三、考前提醒
考生需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开考前按要求有序进入考点,分散待考;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不能提前交卷、退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
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离场。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注意个人饮食卫生,保持良好心态。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准备必需药品。
四、诚信参考
到达考点后,要认真阅览考点《考场规则》《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两高相关条文司法解释等相关展板内容和准考证页面的注意事项、考场板书内容;认真聆听考点广播或监考人员宣读的监考指导语、有关提示等;以上内容均属于考务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经提醒”内容的告知义务。
按时入场,入场后仔细核对准考证考点、考场、座位信息是否一致,如发现走错位置,立即向监考老师报告。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视为违纪。
进入座位前,应按监考老师要求,将规定可携带文具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机并关闭闹钟。严禁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各种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和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否则,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违纪。
开考前,应按监考老师要求,及时在答题卡、试卷上正确填涂个人信息。未按规定填涂个人信息,视为违纪。
遵守考场纪律,严禁对试卷进行拍照、窃取、传播等,否则视为违纪。
考后对答卷进行雷同检测,不得抄袭、窥探他人答卷,并有义务保管好个人答卷。无论本人故意或无意,无论抄袭或被抄袭,经认定为雷同答卷,均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根据考试铃声提醒,合理规划好作答时间。开考前不得提前答题,考试结束后应按监考老师要求,停止作答并举起右手。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视为违纪。
采用计算机阅卷技术,必须按要求规范作答,超出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无效,自行在答题卡上标注作答题目或内容,作答无效。
考试结束后,将试卷、答题卡摆放在指定位置,经监考老师清点无误,在考场座次表签字,领取身份证后,按监考老师指令有序离场。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视为违纪。
考点考场全程视频监控,请规范个人言行。不得扰乱考点、考场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不得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
五、违规违纪部分条款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未按规定填写、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携带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的;
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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