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促进外商投资,对“支持资金可跨境流动”作出规定

北京立法促进外商投资,对“支持资金可跨境流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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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11月22日召开。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条例草案在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条例草案围绕“投资准入更自由”作出多项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准入预期,实施外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等。根据规定,北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与内资平等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同时,条例草案围绕投资便利创新进行了多项规定,规定支持资金可跨境流动。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看点1

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与内资平等适用相关目录和行政许可

条例草案共9章43条,分别为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投资便利、投资服务、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草案围绕“投资准入更自由”作出多项规定。

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准入预期。明确北京市依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资与内资平等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

实施外资试验性政策措施。明确北京市利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外商投资扩大开放试验性政策措施,为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积累经验。

在投资促进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平等适用各项促进政策。强调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及北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人才引进保障、公共服务提供、招商引资奖励等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条例草案明确鼓励外资的领域。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在北京市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在北京市集聚业务、拓展功能,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

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健全投资促进机制。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体系,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投资促进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工作,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市场化主体招商引资内生动力;加强与国家驻外有关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合作,与相关国家或者地区建立健全投资促进合作机制。

看点2

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纳入快速协同保护机制

在投资保护方面,条例草案也作出多项规定。

首先,条例草案规定制定政策要听取意见。明确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商会和协会意见,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保障外商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将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快速协同保护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内资企业适用同等保护标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在健全外商投诉机制方面,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明确投诉受理机构,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

在投资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要优化登记注册。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注册效率;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者身份认证数据对接验证机制,实现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网上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发生变化提出的互换内外资企业类型的变更申请。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申请;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部项目信息后即视为备案。

看点3

完善投资服务,涉外政务服务事项“一窗”综合受理

条例草案围绕投资便利创新进行了多项规定。

实施数据跨境制度。依法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市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

支持资金可跨境流动。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有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鼓励利润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实行与新增外资相同的配套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制度。

在服务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一窗”综合受理,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流程和材料等,并向社会公布;健全国际化网络服务平台,为外商投资提供数字化集成服务。

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全市一体化政策服务平台建设,开发政策开发、政策推送、政策兑现等功能,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政策服务。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定期召开与外商投资企业高层对话会,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交流沟通会,当面听取意见建议;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商务部门应当梳理形成外商投资企业诉求清单,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背景

“十三五”期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累计796亿美元

为何要对外商投资进行立法?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崔杨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他表示,此次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首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法》创新性地构建了统一的外商投资行为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突显了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丰富和拓展了外商投资的内涵和外延;实施条例对若干关键概念、关键规则和关键制度作出了澄清、细化和衔接,强化了内外资一致、投资促进和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为全面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在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便利和服务等方面,进一步补充、细化上位法规定,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崔杨介绍,近年来,外资已经成为首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十三五”期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累计796亿美元,占全国比重超11.8%;2022年全市实际利用外资174.1亿美元,按可比口径同比增长12.7%,高于全国增速4.7个百分点。

因此,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地方立法,发挥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两区”建设优势,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为构建首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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