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1月19日《法治日报》报道,近日,重庆忠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名劳动者在未休完产假的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上班,而用人单位在发放劳动者生育津贴时,扣减了已实际发放的提前上班期间的工资,劳动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与生育津贴属不同法律性质,兼得不冲突,可同时享有,用人单位做法于法无据,遂判决用人单位补足未支付的部分,目前判决已生效。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早已明确,劳动者享有获取劳动报酬、获得生育津贴的权利。生育津贴作为劳动者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补助,目的是减少劳动者生育的后顾之忧,不会因劳动者放弃休产假而丧失获得的机会。因此,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和生育津贴中二选一,甚至随意克扣生育津贴已属违法,上述判决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予以及时纠偏。
个案之外,也应看到劳动者权利被迫二选一背后的深层问题。有些时候,法律确实明确规定了某些权利不能二选一,为的是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与义务平衡。比如,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不能同时兼得。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承担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法定义务,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承担的带有惩罚性质的法定义务,二者都是为弥补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就业机会的损失,适用于不同情况。
但更多时候,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对某些不同性质的权利二选一,涉嫌违法。如有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年休假和年终奖之间只能择其一;禁止劳动者同时享受工伤赔偿和病假工资。
当前我国已建立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而类似奇葩做法仍一定程度存在,有用人单位恶意为之的原因,也折射出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有较大空间。
在特殊的劳动场景和关系下,劳动者可能同时获得两种或多种权利,在法律上它们是否可被同时享有,不可一概而论。此番案件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也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上了一堂普法课。相关方面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案件背后法律问题的关注,通过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最大程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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