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大方县拟出台楼市新政:鼓励房企在销售价基础上实行9.5折优惠

毕节大方县拟出台楼市新政:鼓励房企在销售价基础上实行9.5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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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据大方县人民政府官网,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近日发布关于征求《大方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意见的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12月1日。

在优化购房贷款政策方面,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40万元。

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

实行购房补贴方面,凡购买房开企业首套住房、二套住房的家庭,按购房价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最高每套住房不超过1万元。

优化购房税收补贴政策方面,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制定购房契税优惠活动工作方案,对2023年6月份之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本办法施行期内缴纳契税的,按实际缴纳契税额地方分享的50%发放助商惠民消费券。

吸引人才落户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购买商品住房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子女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同等政策待遇。凡在房开企业购买首套住房,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家庭予以补贴。

购房补贴标准:研究生或高级职称,财政资金补贴3万元;博士生或专家以上职称,财政资金补贴15万元。

同时,积极引导房开企业加大购房优惠力度,在房开企业购买首套住房、二套住房的家庭,鼓励房开企业在销售价基础上实行9.5折优惠,让利于民。

此外,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群众有钱购房。

以下为政策全文:

大方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任务,结合我县实际,促进全县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购房贷款政策

支持公积金贷款合理购房需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省内其他市、县和省外缴存职工在大方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地限制。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5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将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40万元;开展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住房公积金额度不能满足公积金贷款需求,可由商业银行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按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给予利差补贴;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同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满足信贷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20%执行。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机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县范围内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对有住房租赁融资需求、收入相对稳定、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新市民,有针对性地设计金融服务产品,满足其租赁住房融资需求,推动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对于受疫情等客观原因影响不能如期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有关规定,基于实际情况并经客观评估,合理延长其过渡期。

引导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鼓励商业银行不再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鼓励商业银行逐步清退,在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全部清退。

实行购房补贴。凡购买房开企业首套住房、二套住房的家庭,按购房价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最高每套住房不超过1万元。根据购房者提供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月10日前收集各房开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审核把关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兑现给购房者。

优化购房税收补贴政策。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制定购房契税优惠活动工作方案,对2023年6月份之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本办法施行期内缴纳契税的,按实际缴纳契税额地方分享的50%发放助商惠民消费券。

加大企业优惠力度。积极引导房开企业加大购房优惠力度,在房开企业购买首套住房、二套住房的家庭,鼓励房开企业在销售价基础上实行9.5折优惠,让利于民。

吸引人才落户。对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才在本地创业就业,购买商品住房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缴纳凭证,子女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同等政策待遇。研究生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购房补贴。凡在房开企业购买首套住房,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家庭予以补贴。购房补贴标准:研究生或高级职称,财政资金补贴3万元;博士生或专家以上职称,财政资金补贴15万元。根据购房者提供的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登记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月10日前收集各房开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审核把关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于每月25日前拨付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接兑现给购房者。该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不叠加。

支持农民工进城购房。积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对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让农民群众有钱购房。

鼓励地下开发。对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对产权人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及时拨付。

二、完善市场合理供应结构

支持已批未建项目指标调整。对已批未建的商品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依法申请修改调整商业兼容比例、户型结构、房屋套数等。项目调整转型后,商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落实各类设施配套要求,按批准规划用途对应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技术标准,申请相关的审查、验收或备案,其水电气价格按批准规划用途的相应标准执行。

支持项目合理调整结构。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在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的前提下,允许按程序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促进非住宅去库存;对未出让建设用地,结合市场发展需求,优化规划条件,合理确定商住比例;对已出让未建设商品房项目,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合理调整商住比例;优化停车位配建指标。

支持避暑康养地产发展。建立避暑康养地产项目认定管理机制,认定为避暑康养地产项目的,可取消中小学教育设施配建;可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增加避暑康养所需的医养基础设施配建;支持合理调整车位配比,具体标准按“一项目一方案”独立审核;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住宅标准收费;制定外地购房居民享受同等医疗、教育服务的保障政策。

合理调整商住和车位配置比例。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可采取弹性设置商住比例上下限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供需关系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更好适应市场需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配比应根据项目户型结构比例、交通区位、容积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鼓励建设改善性住房。提高改善性住宅用地比例,在满足绿地率的情况下,放宽建筑密度限制;对于两层通高的阳台,不计入容积率,客厅通高部份按1倍计算容积率;地面用于景观的单层连廊,不计入建筑密度。具体技术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

拓宽闲置资产盘活渠道。按照自愿参与、择优选房、自主选择原则,筹集存量房源用于棚改安置,充实健全安置房源库。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库存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引导和鼓励棚户区改造对象购买商品房,加快安置进度;鼓励企业采取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酒店民宿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商业资产;合理调整小区租赁停车位收费标准,提高小区配建车位的使用率。

完善存量房交易市场。加快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力度,容缺办理遗留问题项目不动产登记;建立二手房交易平台,收集有改造性住房需求和以小换大需求的居民手中的二手房源,引导有意向的群体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并提供代理过户、贷款等有关交易服务。鼓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同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降低房屋交易风险和成本,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租赁程序,促进新建商品房交易。组织未开发建设的房开企业探索“以旧换新”活动,结合当前棚改购房安置政策,大力引导新建房开项目纳入活动范围。

加大省外促销力度。充分发挥我县生态、气候、旅游优势,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周边省、市及沿海发达地区集中开展房地产项目推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销售场景,把握外省、市游客入方旅游时机,在旅游景区及周边酒店设置推介点,拓展销售渠道。

三、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

支持合理需求,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对重整、和解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信用救济,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的金融服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支持力度,不得违规抽贷、断贷、压贷。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保持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调整土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稳定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按规定最低比例执行,允许按挂牌起始价成交。

落实绿色建筑优惠政策。根据省住建厅制定“城镇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认定办法,住建局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发改部门按照住建部门认定的情况,依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核定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四、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

降低开发成本。严格落实“净地”出让要求,有序推进土地出让,对未实现“净地”交付的存量土地,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制定攻坚方案,加快实现“净地”交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进度比例,三年内实现“清零”。对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宗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需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的配套幼儿园等公共设施,计入土地出让成本,不计入土地出让价款。

盘活存量土地开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经依法批准分期开发的,可分宗办理土地权属。对未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产生违约金的存量土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逐步协调解决。引导国有平台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组建专业队伍自行开发或帮助对接有实力的开发企业联合开发,盘活国有平台公司存量土地。

完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增强人口集聚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2025年前全县新建中小学及幼儿园18所、新增医疗机构7个,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进度比例,全力推进。合理调整开发地块幼儿园配套建设,对幼儿园办学规模不足9个班的住宅建设项目,由政府统筹安排规划建设。对闲置幼儿园,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方式盘活。

加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围绕“交房”“交地”的需要,推进市政道路、市政管网、市政电网、生活商圈、公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攻坚方案,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进度比例,三年内完成。

优化城市公交网络及出租车区域定价。进一步优化新、老城区之间的公交线路,开通新、老城区快捷公交,加密公交线路覆盖,有条件的路段要划定公交专线,有效缩短出行时间。将新城区纳入出租车区域定价范围,以满足新城区市民交通出行便利的需求。

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不低于本级政府年度基金预算中土地收入10%的比例安排经费,用于土地收储、房地产项目三通一平等,加快完成企业未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征拆及周边配套建设,帮助未开发房地产项目尽快开工。

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按照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监管实效的原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银行开具的保函来替换等额的预售监管资金,但保函替换资金不得超过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60%且剩余监管资金应满足项目后续1年内建设资金需求。保函资金用途由资金监管机构认定,主要限于开发企业在本地区的合理资金流动使用。

优化行政服务。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缩短审批和办理时限,改进工作作风,不断优化服务,进一步落实“三减一降”以及减税降费政策,加快房地产项目建筑施工手续办理,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加强价格管理。商品房销售执行明码标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严格交付标准。督促房开企业落实“六个禁止”规定,禁止违规交房;妥善解决商品房交付中的矛盾纠纷,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对无合理诉求、煽动闹事的依法严肃查处,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工作要求

上述激励性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停止执行,期间涉及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以上级调整内容和时限为准。

强化宣传。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围绕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支持政策,确保政策精神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千家万户,共同营造稳定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强化联动。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职能职责抓好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强化保障。加强预算管理,将各项政策措施涉及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要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不折不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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