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上门喂狗服务时被咬伤,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上门喂狗服务时被咬伤,雇主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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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通州法院召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向社会详细通报近十年通州法院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以及典型案例。

胡先生雇用小赵为自己提供劳务,劳务内容包括打扫卫生、整理后勤、日常喂狗等,2022年7月某日,小赵在向胡先生饲养的狗喂食时,狗突然扑向小赵并咬住其左手不放,胡先生及在场其他人员合力将小赵解救。后小赵被送到医院医治,胡先生支付了医疗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小赵将胡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合计三十余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小赵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足以认定其提供劳务内容包括喂狗。小赵在为胡先生提供劳务时因犬只撕咬行为以致左手受伤,胡先生理应对小赵的损失进行赔偿。肇事犬只具有危险性,事发时,该犬只拴在门口,小赵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喂食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于自身防护存在疏漏,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小赵自担20%的责任,胡先生承担8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先生赔偿小赵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八千余元。

法官解析,虽然饲养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问有无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在履职过程中被动物伤害,且被侵权人的履职内容包括喂养动物,此时被侵权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在本案中需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

在非传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系雇佣关系之中雇员在从事日常喂狗的工作过程当中被狗咬伤,其应当尽到履行职务行为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并非简单机械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而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确定彼此之间的责任承担。

当然,即使雇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对动物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不能因雇员的工作性质便疏于管理动物,在雇员受伤应也应当及时送医并治疗,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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