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经纪人专委会推荐人员”跟律师抢饭碗?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相关业务已停止

“律师经纪人专委会推荐人员”跟律师抢饭碗? 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相关业务已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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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跟律师抢饭碗”的话题,在法律圈引发热议。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网传的一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栏写着“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记者随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发现,上述文书属实。同时,在该网站以“律师经纪人”为关键词检索,显示有30起民事案件,其中29起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

11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文成。他表示,该协会律师经纪人相关业务已经停止,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也已停业整顿。

网传推荐函

网传无法律基础也能考试办证

还可代理民事案件?

据天眼查信息,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成立于2007年,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业务范围包括宣传、并组织会员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经纪业发展和管理的各项法规、政策。建立、完善经纪行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开展对经纪人的培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经纪人业务培训,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经纪资格认定工作。反映经纪人的意见和要求,调解经纪业务纠纷,为经纪人排忧解难,维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等。

通过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主办的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注册资金3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文成。登记管理机关为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目前该社会团体状态为“正常”。

网传相关“执业证”

网传图片显示,“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配有相应的“执业证”、“推荐函”,其使用方式类似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函。据网传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对外发布的“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显示,拥有上述“执业证”、“推荐函”后,在省内可以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出庭等和民事相关法律活动。

上述“说明”还列明,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价格3860元,包括考试费用1800元+资料费80元+培训费1980元。在报名条件方面,学历原则上要求本科,户籍地和年龄没有限制。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终身有效,每年需参加年检,年检费50元,代理一个案子,需要开函,500元/个。“说明”还称,“没有法律基础也能过!必过!考前划重点。”

11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辽宁省经纪人协会法定代表人陈文成。陈文成称,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发过“推荐函”,但他表示,目前“推荐函”早就停了。该协会律师经纪人相关业务已经停止,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也已停业整顿。

对于能否花3860元取得“辽宁省经纪人资格证书”?陈文成表示,“解答不了你问题”;对于交钱参加辽宁省经纪人协会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的培训,获得“执业证”、“推荐函”的做法是否合法合规?陈文成亦表示,“回答不了。”

记者就辽宁省经纪人协会相关情况致电辽宁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相关人员表示管理协会较多,要去了解情况后回复,截至发稿记者暂未获回应。

网传“经纪人资格证书的说明”

法律专家:

类似“律师经纪人”等机构涉嫌违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参加法庭出庭是否合法合规?对此,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轩认为,推荐公民代理的机构,不仅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也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律师经纪人专委会推荐人员”相关证件

“在这个意义上讲,任何非社会团体成员的当事人都不得由该团体推荐,也不具备代理人资格。”李轩表示,法院在核实当事人代理人资格时,应该审查公民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律资格,不符合的应当一律不予允许。在此基础上,如果代理人还涉嫌收取报酬或者费用,更是违背了律师法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但至于是否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即构成非法经营罪,还要具体分析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等。

李轩补充道,从目前披露的这些信息来看,一些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设立法务经纪人或者律师经纪人类似的分支机构,可能是不合法的;以它们的名义来从事所谓的公民代理,也可能违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律师法相应规定。如果涉嫌冒用律师名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予以监督处理。如果不是以律师身份,而是以其他身份参与民诉代理索取报酬的话,当地的民政部门可以进行监督处理,公安机关也可以对其涉嫌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对于网上出现的“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经纪人协会法务经纪人专委会”等组织,以及相关的会员证、推荐函等方式代理民事案件的情况,显然是钻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范围包括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规定的空子。

付建认为,这里的“有关社会团体”,通常指的是依法设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基础,仅花钱就能成为“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代理民事案件,相关机构则很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已有律协提示:

发现类似“律师经纪人”问题及时反馈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针对“律师经纪人专业委员会推荐人员”等代理民事案件问题,已有律师协会发出提示,要求律师履职过程中如发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

据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官方公众号11月15日消息, 鉴于“通州律师信息共享平台”中各位律师会员关注并讨论的“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相关情况,通州区律师协会组织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和惩戒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紧急会议。现提示如下:

一、目前在通州区范围内尚未发现有“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类似组织或成员活动,如各位律师履行律师职责过程中发现上述“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问题,应当向所在办案机关提出异议,并应及时向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反馈相关情况;

二、各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切勿参与“法务经纪人”、“律师经纪人”等相关公司、机构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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