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口水油”

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口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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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35号)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口水油”中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能够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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