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王进江,获刑11年

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王进江,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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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1月13日,该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王进江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进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扣在案的被告人王进江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进江先后利用担任贵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贵州省政府办公厅秘书,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遵义市政协副主席,省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项目、解决项目建设资金、获得国有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28万余元,其中31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进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王进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2年4月9日消息,王进江被查;2022年7月19日消息,王进江被“双开”。

经查,王进江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礼品;毫无组织观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政治身份;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超计划生育;丧失纪法底线,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进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进江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据公开简历,王进江出生于1966年3月,早期曾任职共青团贵阳市委,1993年5月进入贵阳市政府办公厅工作,担任秘书,后历任综合处副科级秘书,信息处副处长、正科级秘书,助理调研员等职。

1999年5月,王进江调任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级秘书,后任正处级秘书。其间,他曾挂任遵义市红花岗区委副书记。

2002年10月,王进江出任遵义市红花岗区代区长,后任区长,2006年7月任红花岗区委书记;2012年2月,他任遵义市政协副主席,并继续兼任红花岗区委书记;2014年8月,他任遵义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

2016年11月,王进江调任贵州省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机关党组成员,至被查。

王进江调任贵州省政协工作时,贵州省政协主席为王富玉。王富玉于2004年12月任贵州省委副书记,2012年1月当选贵州省政协副主席,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贵州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2021年2月,王富玉被查,2022年1月获刑死缓。

今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剖析王进江严重违纪违法案。文章称,在同龄人眼中,王进江属于仕途顺利的佼佼者。然而,王进江却辜负了组织的培养和信任,迷恋权力,信奉“从政者要从官职大小看其成功大小”的错误观念,热衷于找门路、攀关系,既想当大官又要发大财,最终偏离正确航向,走到了党和人民的对立面,坠入犯罪深渊,令人唏嘘。

文章介绍,迷恋权力的王进江在县处级岗位上干了十多年后,看到其他人得到提拔而自己还在“原地踏步”,他心态越来越不平衡,于是产生了“不能只是低头做事,必须想尽办法找关系”的错误想法。

在这种错误思想驱使下,经商人老板介绍,王进江认识了时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王富玉。“我认识以后就想攀附他,把他作为自己的靠山,依靠他来推荐、提携自己。”为讨好这个所谓的“靠山”,王进江利用手中权力为王富玉介绍来的商人老板在承接项目和拨付工程款时提供帮助,自己也从中收受他们的贿赂,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攀附上级、获取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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