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案庭审现场
肇事司机一改此前的认罪态度
当庭翻供称
车子是自己溜下去的
检察官提出以侦查实验的方式
进一步补强证据
……
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随即被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然而,在庭审中,肇事司机却突然翻供,辩称自己当时没有驾驶行为。真相到底如何?检察官决定以侦查实验方式进一步补强证据,还原事实真相。
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
今年4月24日,六盘水市水城区鸡场镇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小型轿车滚落到该镇卫生院附近的公路坎下,驾驶员詹某被卡在驾驶位无法挪出。
在救援过程中,交警发现詹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詹某的乙醇含量为84mg/100ml。4月28日,司法鉴定中心在詹某提取封存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了乙醇成分,含量为292.92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5月1日,詹某到案后,对自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因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于次日对詹某取保候审。
6月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水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环节,詹某的认罪态度良好,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水城区检察院于6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詹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当庭翻供
7月11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然而,在庭审现场,詹某却一改此前的认罪态度,当庭翻供:“我没开车,车子是自己溜下去的。”詹某在法庭上供述,案发当日,他把车停在了一处陡坡上,与朋友吃饭饮酒后,他感觉身体不舒服,便回到车内休息。因为天气炎热,为了降温,便给车辆通了电并打开了车窗。据詹某所述,当时他头晕且疲惫,记不清楚是主动松开车辆手刹还是手不小心碰到手刹导致车辆溜车,最后才造成了交通事故。
因为被告人詹某当庭翻供,法庭决定将此案的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择日审理。
“虽然根据詹某之前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但对他提出的辩解,我们还是要补强证据戳穿他的谎言。”在与办案民警的交流中,承办检察官得知,詹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已将车辆送到重庆某公司进行报废处理。因此,检察官与民警推测,詹某可能是觉得车辆已经报废,无法再次对该车进行勘验检测,所以抱着侥幸心理翻供。
侦查实验补强证据
经过对事故现场反复研究,承办检察官提出以侦查实验的方式进一步补强证据。
7月14日是一个与案发当日相似的晴天。在案发现场,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开展了侦查实验,两名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为了确保侦查实验结果的准确性,检察官建议侦查人员找来一辆与詹某驾驶的车辆同一型号的车,两辆车甚至连出厂日期都十分相近。
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下,承办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进行侦查实验。
实验中,侦查人员将实验车辆停放至詹某辩解时描述的上车位置,侦查人员坐在驾驶室内,将挡把分别置于不同挡位,保持车辆通电状态,放下手刹后不进行其他操作,以此测试车辆的滑行轨迹。
多次模拟后,侦查实验得到了相同的测试结论:该型号的车辆在通电未启动并放下手刹的状态下,若挡位在倒挡,车辆不会溜车滑行;若挡位在空挡或前进挡上则会发生溜车滑行的情况,但方向盘也会锁定,无法进行有效转向,只能直线滑行。而詹某所称的停车点与事故位置之间有一个“S”形弯道,车辆在溜车滑行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到达的。
因此,综合分析侦查实验结论并结合在案证据,能够客观认定交通事故系詹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侧翻后引发,詹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为夯实证据,在侦查实验现场,侦查人员还找到了事故现场的证人吴先生。据吴先生叙述,事故发生当天,他在案发现场不远处,先听到了轰踩油门的声音,不久后又听到一声巨响,随后便发现詹某的车辆翻滚在地。而詹某称自己仅对车辆通电,没有进行其他操作,明显与事实不符。
7月26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该案。检察官当庭依法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播放了侦查实验同步录像视频,结合案件事实进行严密论证,有力指控了詹某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公安机关对现场的勘验以及侦查实验,能够认定车辆在仅溜车的情况下不会发生该事故后果,结合被告人詹某曾插入钥匙点火开关并松开手刹,因此可以认定詹某有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故不采纳被告人詹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据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詹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詹某不服,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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