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标志和制式警服是人民警察职业身份的重要标志,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专用性,非法持有和使用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冷水江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与冷水江派出所开展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警用标志、制式警服案,违法行为人陈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11月6日,冷水江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于11月3日被一辆小车撞伤而司机肇事逃逸,在住院期间一名身穿警服、佩戴警用标识的女子陪同肇事司机与其协商事故处理事宜,怀疑存在问题。接到举报后,警务督察队立即开展核查,发现该女子非警务人员,遂将相关事宜移送冷水江派出所进行处理。经依法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系冷水江市某企业的临聘人员,属非警务人员,在调查期间陈某主动上交其非法持有的警用制服和标识。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陈某对其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涉案警服及警用标志已被依法没收。
公安提醒
冒充公检法身份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机关威信,破坏警察队伍形象,更会有不法分子借此招摇撞骗,造成他人严重的财产损失。对此,警方将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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