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出炉,明确金融监管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
方案显示,金融监管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
方案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此外,金融监管总局设稽查总队,作为直属行政机构,正司级,负责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等。稽查总队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规定。
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金融监管总局设下列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办公厅;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
其中,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机关党委设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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