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胡伟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胡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胡伟利用担任余干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余干县委副书记、县长,余干县委书记,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厅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私不分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3年9月18日,据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江西省上饶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胡伟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胡伟理想信念动摇,缺乏纪律规矩意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安排;违反组织原则,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职工录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公私不分,帮助亲属承揽工程,违规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承揽、土地出让、款项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胡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以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伟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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