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捕捞河鱼后放进自家承包塘售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起诉

男子捕捞河鱼后放进自家承包塘售卖,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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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显示,三名男子多次以电鱼的方式在河中捕鱼,并放进承包池塘,售卖给他人。今年6月份,三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当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资料图。图/视觉中国

起诉书还进一步披露了案件详情。

2022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金、徐某原和黄某明驾驶车辆,前往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一河边,乘坐橡皮船以电鱼的方式捕捞鱼。随后以一斤人民币12元的价格卖给了牟某某,通过微信收款,获得赃款人民币2500元。

2022年5月12日左右,三名被告人驾驶共同购买后改装过的厢式货车,再次以电鱼的方式捕捞后装进车里,后将鱼放置在三人承包的某培育基地中心池塘里,以一斤人民币8元的价格卖给了牟某某,获利赃款人民币1200元,每人分到人民币400元。

2022年5月13日,三名被告人又驾驶货车去河中,以电鱼的方式捕捞鱼,并将鱼放置在三人承包的池塘里。

2022年5月17日01时许,三名被告人再次驾车捕鱼,因被当地群众发现后弃车逃跑。经清点,捕捞的鱼共2363条,重量为1640.6斤。

2022年5月18日,三名被告人投案自首,经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水产科学研究所鉴定,涉案鱼类为纳木措裸鲤,经当雄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对重量1640.6斤的裸鲤总价为人民币29530.8元。

当雄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金、黄某明和徐某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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