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案中,当事人石某租住的房屋因煤气泄漏发生爆炸、引起火灾,导致石某中度烧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火灾是由石某自行更换的燃气软管破损引发,而且石某在闻到异味后还继续使用明火,所以应负主要责任,燃气公司与房主负次要责任。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某日,石某下班回到租住房屋后发现家中燃气停气,换卡购气之后,听到了燃气表的运转声,也闻到了异味。石某打电话询问燃气公司,对方答复称这是燃气表在上气,应当开窗通风并检查燃气表电池是否需要更换。随后,石某安装了新电池,打开燃气灶时发生爆炸,引起了火灾,最终导致自己中度烧伤。事后,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厨房燃气软管破损导致燃气泄漏。
石某提起诉讼,请求房东李某和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房主,对涉案房屋中的设备设施负有维修及维护义务。李某未能及时更换破损的燃气软管,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破损的燃气软管是石某此前购买、更换的,石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
此外,石某在插卡充气后已经闻到了明显的异味,在此种情况下,应当知道煤气泄漏时不能使用明火,所以石某对于在煤气已经泄漏后仍然用燃气灶打火负有重大过错,自身应当承担60%的责任。
因燃气使用、设备设施保护和维修等事项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燃气公司在接到石某的电话后未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查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10%的责任。
法官提示,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大家应定期对老化水管、电路、燃气管道进行检修,及时更换破损管道。外出旅行时做到断水、断电和断燃气,最大限度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应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对于事故责任方严肃追责。此外,社区也可以通过短视频、线下宣传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学校也可以将安全知识融入课堂,让学生从小树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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