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不缺钱可以不赡养吗?法院:赡养义务不应附加条件

继母不缺钱可以不赡养吗?法院:赡养义务不应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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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可以因为其经济条件好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吗?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上述相关的民事家庭纠纷案例。

该案中,张女士是原告吴某的继母。她与吴某的父亲于1995年结婚,吴某自9岁起即与张女士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2015年,张女士与吴某的父亲离婚。2016年,张女士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给付赡养费。后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某与张女士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判令吴某每月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500元。

2021年,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免除其对张女士的赡养义务。吴某主张,张女士的女儿拥有外国国籍,张女士在国外有两套房产并享有出租收益,亦可享有该国家医疗待遇。此外,张女士每月领取退休金,身体状况良好。而自己有孩子要抚养,还有生父、生母、继父以及继母四个老人需要赡养,经济压力较大,而张女士生活更为富裕,故不同意再向张女士支付赡养费。

经查,吴某的工作单位、家庭、子女情况与前次赡养费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无变化,现月收入9000元。张女士身体状况与前次诉讼时基本一致,目前患有左肺腺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等多种疾病。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赡养扶助是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更不能随意免除。现吴某以张女士不存在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不再支付赡养费,有违法律规定,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张丹提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对父母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让父母安度晚年。父母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如确实存在无力支付的客观情况,可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作为新案受理,依据具体情形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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