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廉洁四川发布《失控的权力》,披露了巴中市国资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罗少波的贪腐案例,在罗少波身上,靠企吃企、腐化堕落、甘于被“围猎”等成为其腐败犯罪行为的关键词。
用手中权力做人情,他放纵自我
罗少波,1990年3月参军入伍。他曾在部队用铁打的纪律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规范自己。退伍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他依然用铁的纪律要求自己,勤奋敬业、自律自警。2010年,38岁的罗少波进入巴中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领导层,历任公司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最终成为了国有资产公司的掌门人。
然而,当手中拥有了公司对外融资、固定资金投贷、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营的权力后,罗少波却认为自己的人生事业已经到达巅峰,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倦怠感,对个人的要求就放松了。
“自己当了董事长过后,自己很多的就自认为什么都懂了,放松了对自己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也放松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组织纪律的学习,也就造就了自己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少了、戒惧少了,对自己的底线意识少了。”
相应的,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纷至沓来,大献殷勤。在与“围猎者”的迎来送往、推杯换盏中,罗少波全然忘记了自己的党员身份,他以“生意人”自居,以随时能“呼朋引伴”为荣,认为自己是手握金融资源、掌握企业生死的“救世主”。在自我放纵中,他频繁出入会所歌城,沉迷于纸醉金迷。调查发现,罗少波在2016年至2020年之间,安排下属套取资金110.5万元,用于违规接待报销、购买名特产品送礼、违规发放津补贴等费用支出。与此同时,当老板朋友们提出一些小的请托事项,他也几乎有求必应。
“基本上我都是觉得,只要在不是大的原则下,包括在对一些条件和纪律约束上就进一步放松了,放宽了。”
作为公司党支部书记,罗少波忘记了自己管党治党的首要责任,在他的带领下,公司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其个人更是长期游离于组织之外,理想信念丧失,也逐步从为他人帮小忙,走上了将国资公司固有资金当做谋利工具的腐败道路。
以公司资源谋私利,他走上贪腐道路
罗少波身边有不少曾经的熟人朋友,四川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就是他的老乡和同学。2019年上半年,李某某为争取市国资经营公司投资其名下公司的一个土地整理项目,与罗少波约定给予其10%的项目收益作为感谢费。在罗少波的帮助下,该项目利润4600余万元。至此,李某某所承诺的感谢费高达460余万元。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上半年,罗少波在了解到巴中市纪委监委正在对其调查后,便多次与李某某串供,表示不再收受该“利润”,故该460余万元并未兑现,但受贿事实成立,并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对其受贿事实的认定。
商人岳某是罗少波的战友。2014年,岳某在其帮助下,顺利向市国资公司借款200万元。2015年,岳某又找到罗少波帮忙借款。罗少波在明知岳某上笔借款尚未还清且无任何抵押的情况下,执意决定向岳某再次出借400万元。
当时公司财务人员都认为给岳某再出借资金风险太大,不愿意支钱,但罗少波就直接跑到公司会计的办公室,要求财务人员在网上马上走完委托银行付款程序,而且当天必须把这400万元支给岳某。
日后,罗少波收到岳某投桃报李送来的15万元感谢费,但市国资公司出借的这两笔资金却至今都无法收回,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调查查明,截至2022年6月,市国资公司未收回的出借资金本金总计1.2亿余元,罗少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渐渐地,随着腐败胃口越来越大,罗少波开始不再满足于别人的感谢。他以借款名义从老板处收取高额利息,加快敛财。2017年10月,另一商人李某某通过罗少波的关照,在市国资经营公司借款900万元。2017年11月的一天,罗少波便主动向李某某再次询问是否有借款需求,并提出个人愿意借给他100万元。
李某某并无资金需求,但考虑到自己以后经常需要在市国资经营公司借款,以及项目工程款拨付方面都需要罗少波的帮助,所以李某某同意向罗少波借款,并约定按月息2分的标准付息。
2019年2月,李某某向罗少波偿还了100万元借款,并按约定送上了利息30万元。但罗少波的贪婪远不止如此,李某某在兰州市开发房地产项目,为感谢罗少波之前在其项目所需资金方面给予的支持,同时考虑到罗少波可以帮忙解决兰州房地产项目未来可能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李某某向罗少波提议,让其在这个房地产项目上入股100万元,罗少波欣然同意。
为了保证利益最大化,罗少波表示自己是出借资金,不参与入股、不承担项目风险,同时还约定这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除本金外,李某某需要以“支付利息的名义”向罗少波支付300万元。
由于一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财政实力薄弱、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差等因素,一些企业在对外融资时往往还需要向中介机构支付巨额的销售、财顾咨询、补差费用等,这让罗少波心理极度失衡。他开始与公司债券承销中介方内外勾结,在中介费上“大做文章”。
“总开关”常年失修,他自食恶果
2015年11月,巴中市国资公司对外发行13亿元企业债,由某证券公司负责承销,该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郭某和副总经理杨某具体负责。
2015年12月,市国资公司根据前期签订的协议,支付了1300万元的承销费。郭某、杨某为感谢罗少波的支持,送给罗少波现金30万元。
当月,市国资公司拟对外发行20亿元私募债,收了好处的罗少波仍然将此次承销交给了该证券公司,由郭某和杨某负责。这一次,为感谢其罗少波给予的支持,郭某和杨某决定将原本12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增加至1400万元,多出的200万元作为送给罗少波的感谢费。
2016年5月,市国资经营公司的20亿债券发行成功后,杨某就在一个商业综合体地下停车场里将现金200万元送给了罗少波。
调查查明,2014年至2021年,罗少波利用职务便利,在对外融资、投资、放贷、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1311万余元,其中既遂542万元。2022年12月,罗少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4月19日,罗少波因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我自己一生最看重的自由,而自己就像扔废纸一样把自己的自由扔进了废纸篓”。
罗少波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期间,曾多次流着泪对办案人员讲,自己找到了错误的原因,却已无力回天了,他所收受的1300余万元贿赂是他拿自己人生自由换取的,是拿自己家庭支离破碎换来的。
罗少波的典型案例,反映出国有企业容易滋生违规决策、行贿受贿、关联交易、设租寻租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深化国企领域腐败治理,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为护航全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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