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级公积金中心执行“认房不认贷”规定

四川省级公积金中心执行“认房不认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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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出调整。其中,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在成都市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购买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的自住住房,向省级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缴存人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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