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10月25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要求。二是规范产品设计,对积累期和领取期、领取转换表、保险责任、现金价值等作出规定,并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账户管理。四是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五是规范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等。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通知》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的75%;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通知》规定,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规定,并相应进行业务调整。
《通知》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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